畲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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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资源扶贫开发中促进畲村民众增权问题的建议
2016-10-30  

提案人:伊漪(2016)

内 容:

闽东畲村生态资源因其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方面的独特性、稀缺性在扶贫开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从目前看,人们仅注重探讨畲村生态资源对民族社区经济、社会、文化、开发条件、存在问题及其发展对策等,目标大都停留在“经济扶贫”式的外因探讨、开发模式和对策措施等方面,而极少关注畲村民众个体意识的发展、民族文化振作、自我效能的提升等“扶志”方面的理论探究和政策实施。而在民族生态文化资源扶贫开发过程的角色参与中,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制度不均衡等原因,处于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总是缺乏对资源的控制权力和利益的主张能力。也就是说,对于民族村大部分群众来说,他们始终处于一种相对的“资源与能力双重缺乏”状态,如果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再分配,“走增权的途径”。当前,闽东畲村已进入精准扶贫攻坚阶段,如何利用生态文化资源开发契机,找寻“扶贫先扶人,扶志再扶智”的有效途径,已成为破解扶贫的关键。所以,引导个人、家庭、社区积极参与决策并控制有效资源,通过自觉行为改变自身的弱势处境,提升自我的权能,才能使社会权力结构更趋公正。

一、闽东畲村扶贫开发中畲村民众“失权”的主要原因

1.特色村寨建设采用自上而下方式,未充分考虑贫困者的需求。

为进一步促进当地资源有序开发,实现畲汉两族群众共同发展,在政府主导下对畲村生态优势资源深入开发,取得了巨大成绩,但由于政府扶贫带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认为这一系列工程建设是为民谋利,无可厚非,难免会忽视某些扶贫对象的需求和愿望,造成一些村民个体主动权的丧失,或因“失权”而产生抵触心理。如私人土地被挪用、整治结果不公等,消解了扶贫绩效。可见,只有充分了解和尊重扶贫对象,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积极参与到各项扶贫事务中来。

2.生态经济产业扶贫开发偏重于发展生态旅游业和特色农业,部分畲民的生态权、决策权等被忽视。

政府的经济作为确实在客观上快速推进了畲村的现代特色农业发展和生态旅游业综合开发,但在发展的背后,萌生了诸多“去权”和“失权”问题。因为畲村的房屋等有形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无形资源在旅游开发中被转变成一项资产,但这些资源被置于“公共领域”,并被投资商或入股者利用强势地位所攫取,村寨居民无法充分保障个体的生态权和决策权。旅游开发公司与村寨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是村寨居民反应强烈的问题之一,村寨居民无法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至于土地流转收益方面,随着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兴起,现有的土地补偿额不能反映实际产出价值,排除了被征地村民参与土地增值分配的权利,隐在地侵害了本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收益权。

3.民族特色资源扶贫开发重经济轻文化,畲民的发展权和文化继承权等被人为地变异。

目前,畲族村民虽然大多通过造福工程搬迁至中心村,并在能力和技巧方面给予“扶贫”,但由于未能在宏观上营造民族文化氛围,广大畲民对自身文化重塑意识淡薄,即使在民族节庆或大型活动期间偶尔开展民俗活动,也往往注重彰显经济元素,过多地引入非畲族民俗文化内容,使村寨的畲族文化产生了许多异化现象,脱离或部分脱离了原有的文化内涵和功能。这种过分注重“经济扶贫”而忽视“文化扶贫”的后果必将使畲族群众的发展权和传统文化继承权丧失或畸形,根本难以唤起畲民的文化自觉和民族自信力,使他们在生态资源扶贫开发中积极参与“民俗文化再生产”,更难以丰富和发展民族的文化生态。

二、扶贫开发中如何促进畲村民众增权的建议

闽东畲村的贫困问题不仅表现在经济贫困和能力贫困方面,还表现在社会事务参与权、决策权、生态权和文化权等方面的贫困,即社会权利贫困。一般而言,实现增权的途径有个体主动模式与外力推动模式两种,前者重在发挥个体增权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后者重在通过外力推动和保障实现或激活弱势群体,并“通过客体与主体互动的不断循环和建构消除负向的自我效能感,以达到持续增权的目的”。具体地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从知识到技能促进村民增权

闽东畲村居民在资源开发中经常导致“失权”或“无权”,很大原因在于他们普遍缺乏扶贫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且许多培训缺乏针对性,不适合当地村民的需要,广大畲民教育培训现状甚是堪忧。畲民们文化程度低,从事的职业以农业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极少,绝大多数劳动力只属于体力劳动型,缺乏现代劳动技能。随着民族村扶贫工作的深入,由于村寨居民缺乏相应的技术,生态资源开发需要更多富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许多村民在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特色经济等行业失去了发展机会。此外,在村寨改造、环境治理、园区建设、新产品开发等一系列扶贫项目建设中,村民也常因缺乏知识技能而陷入无权的不利境况。因此,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成为了村民增权的最佳途径,但不同民族村落的居民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应根据村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对不同人群设计相适宜的教育与培训方略。至于年轻人,要鼓励他们参加学历教育或借助新媒体接受远程教育,使自身增长知识提高技能,并协助其他村民摆脱“知识贫困”,通过“扶智”促进村民“人人”增权。

2.改进精准帮扶策略,从补助到对接实现个体增权

在扶贫中,要增加村民从事开发各种资源的权益,做到资源开发要精确地落实到具体的“每一户、每一人”,这是民族村生态资源开发和精准扶贫的关键。具体的帮扶策略可概括为“五个到户到人”,即“基础设施”、“产业扶持”、“生态规划”、“生态移民”、“结对帮扶”五个方面的“到户到人”,这样,才能真正把资源优势和扶贫政策的增权效应释放出来。具体做法是:一是通过对村民进行精准调查、建档立卡、找准低收入人群,通过推荐就业、提供资源开发资金和途径等方式进行扶贫,保障低收入者权益,实现个体增权;二是“一户一策一干部”无缝对接,按照“六个到村到户”精准帮扶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和基层组织服务工作实践,通过入户走访、实地调研、分析致贫原因,找准帮扶突破口,落实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拓展对接渠道,落实帮扶策略、帮扶单位及责任人,将对接帮扶与促进个体增权紧密联系。同时,发挥外力推动模式的优点,从国家扶贫政策和村情、户情出发,帮助贫困户落实有关生态资源开发的责任制,即受到帮扶补助的个体均应积极主动承担开发生态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政府有补助,民众誓脱贫”。

3.加强组建合作团队,从个人到小组走向联合增权

目前,各地民族乡村基本都成立了农村合作社或相关组织,许多民营企业也借机参与畲村合作社组织。由于有了团队性合作组织,个体农户之间建立了能力和技能互补机制,在小组或合作组织共同绩效目标的框架下做出彼此的承诺和担当,小组成员充分调动自身积极性,共同努力在民族村生态资源开发和产业化扶贫工作中增加个人和小组的权益,并在彼此联合互补中维持共同的远景目标,发挥团队的技术资源互补优势,走联合发展之路。这样,由于合作性组织在生态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凭借集体优势,能够在生态资源开发过程中赢得更多的权益,而且通过彼此的信任和相互尊重,每个成员也更能充分分享自己的专长和技能,更能发挥个体的智力和技术资源优势,并通过成员间的合力作用,实现最大化的联合性增权。由于村民在发展合作性组织中按照自身能力特点自觉走向新的联合,依靠小组力量及其提供的社会性支持网络,积极维护和享受自身权益,增强扶贫开发过程中的自我发展能力,并通过精英人群的引领,联系外界各种合作资源形成有效的合作系统,培养了更多的小组骨干,让小组中的各方通过联合互动在心理、经济、社会、政治等维度逐步增权。

4.权衡内外利益主体,从合约到机制保障群体增权

随着生态资源扶贫开发的全面展开,以村寨居民、政府、开发商或企业为主的各方利益主体的矛盾也在深入。主要表现为:民族村的村民在生态资源扶贫开发中往往受到强势利益主体的支配,再加上村落内部所谓“经济能人”常常占据了有利的优先地位,龙头企业等备受政府扶持,不平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导致大部分普通村民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直接影响了生态资源扶贫开发的成效和进展。所以,当前闽东畲村生态资源扶贫开发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弱势群体参与发展、摆脱贫困的权利、机会和能力,加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和机制建设,以合约、规章、制度等形式合理权衡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责任担当,特别是要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各方面的权益,提高弱势群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机会和权利,做到利益表达、分配机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保证弱势群体对民族村生态资源开发、扶贫工作、利益分配等事项拥有平等的话语权,不断扩大民族村居民积极有序地参与生态资源扶贫开发的程度和范围。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协调和维护机制、激励和实现机制等,而要想真正构建一个完整的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其实相当复杂,需要政府等各方利益主体建立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赋予民族村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权利,以促进人们在民族村的生态资源扶贫开发中享有真正平等的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他们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的障碍,让每一位“主体”都能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民族发展的各项事业中来,通过集体增权的巨大合力,共同致力于创建“生态美、百姓富”的美丽特色村寨,才能实现民族村生态资源扶贫开发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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